怀院党发[2016]23号
为了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有关报告、文件、材料客观真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未设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1.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
2.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4.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履行廉政情况责任报告。
5.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6.其他需要签字背书的材料文件。
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分管单位或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推进、总结及其它专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材料、文件、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以单位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总结等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共同签名。
2.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说明不签字理由。
3.经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与事实不符,视情况和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中共怀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怀化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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